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宣傳工作,讓全社會知曉其主要內容,為實施該法奠定基礎,自治區環保廳對其進行了解讀,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綜合篇、政府篇、企業篇、公眾篇),現與讀者共享。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于2014年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律著重解決了當前環境保護領域的共性問題和突出問題,更新了環境保護理念,完善了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政府和企業的環保責任,明確了公民的環保義務,加強了農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對企業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規定了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回應了公眾對環境問題的關切,為公眾有序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法治渠道。新《環保法》的出臺,對于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明確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要求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生態文明順應了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需要,經濟發展離不開資源環境等生產要素的有力保障,只有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才能有效地維護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及生態系統的平衡,使經濟建設在良性循環下,源源不斷地獲得資源環境的有效供給,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新《環保法》第一條立法宗旨中明確了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在具體制度中體現這一內容。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基本國策是影響國家發展的全局性、長期性和決定性的基本準則。目前有四部法律分別將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節約資源、保護耕地等明確為基本國策。本次環境保護法修改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第一次正式文件提出保護環境國策是199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在此之前的1983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鵬在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講話中提出了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此次將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寫入環境保護法,是根據十八大報告精神和我國面臨嚴峻環境形勢,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并以此影響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在發展中考慮環境因素,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首先,離開經濟發展講環境保護,無異于緣木求魚。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經濟仍是第一要務,只有發展經濟,才能提供強大的物質基礎,才能實現國家繁榮富強,人民幸福安康,因此解決環境問題,不能離開經濟發展。其次離開環境保護談經濟發展,無異于竭澤而漁。環境問題產生于經濟活動索取資源的速度超過了資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產生于向環境排放廢物的數量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只重經濟發展,不講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就難以持續。中央提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反映了我們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的新認識。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我們要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把推動經濟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更多地依靠節約和循環經濟推動,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從“環境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到“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反映了發展理念的變化
首次明確“保護優先”
長期以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由于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約束,這條底線并沒有被很好地守住,生態環境質量底線面臨被突破境地。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及時從立法角度對生態保護紅線予以明確,從法律制度上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建立了最后一道“保護門”,生態保護“高壓線”也真正有了威懾力,將有力保障生態環境健康發展。新《環保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保護優先”的原則。環境保護由上世紀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結合,到90年代的過程控制,再到現在的保護優先,這是第一次將環境保護置于優先位置,是環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
為確!氨Wo優先”原則落到實處,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創新,如第14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再如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都體現了保護優先的原則。
呵護公眾健康
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說到底也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享有適合安全健康生活的環境權、不受環境公害侵犯權。新《環保法》首次將“保障公眾健康”寫入第1條立法宗旨中,這是立法以人為本理念的體現。此外第39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有關的疾病。以前環境影響評價只評價對植物生長有沒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業在倒閉多年后才逐漸顯現對人體健康的危害,而當地環保部門當年的環評報告顯示企業嚴格達標排放。
完善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各政府部門和行業按照職能分工,在各領域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如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地下水水質監測,水利部門開展地表水水質監測,海洋部門開展海水水質監測,氣象部門開展酸雨監測,冶金、鋼鐵、化工等行業開展相關污染源監測。實踐中環境監測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重復建設嚴重;二是監測技術規范和評價方式不統一,導致監測數據不一致;三是監測信息發布不一致,各部門之間沒有實現信息共享,信息發布渠道過多,導致監測信息矛盾。此外,有的監測機構存在數據造假的情況,導致數據失真,這些都給環境管理帶來困難。因此,新《環保法》第17條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強調了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二是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三是明確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四是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環境保護離不開公眾參與,縱觀發達國家的環保歷程,政府、企業和公眾,始終是環境保護的三大支柱。新的《環保法》增加環境日的規定,將聯合國大會確定的世界環境日寫入本法,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為進一步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新法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采用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同時,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新《環保法》第9條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青少年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環保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現行環境保護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新法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管理”一章,強化監督管理措施,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第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第28條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在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方面,針對當前環境設施不依法正常運行、監測記錄不準確等比較突出的問題,新法增加了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
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
環評的目的是要預防或者減輕擬建項目的不良環境影響,而在建設項目已經開始施工才補辦環評手續的情形下,對環境的影響已經形成事實,環評失去了事先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作用。對此,新《環保法》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為了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銜接,在第17條增加了編制開發利用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二是第61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三是對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可以行政拘留;五是針對環境保護部提出明確對制定經濟、技術政策也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議,第14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按照上述規定,將不再存在補辦環評手續一說,同時在政策環評、未批先建查處、環評機構責任追究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大的權力,是環保法治建設的新里程碑,也為環評管理轉型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重點污染物排放將總量控制
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是通過向一定地區和排污單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將該地區和單位的特定污染物數量控制在規定的限度內的污染控制方式和制度。從理論上說,國家確定了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單位符合排污標準,就應當能夠合法排污。但由于經濟增速過快等原因,導致僅僅按照排污標準仍不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的增長,達到改善環境的目標。所以新《環保法》第44條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明確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踐證明,區域限批對地方政府推動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促進作用比較明顯。
排污須取得許可證
排污許可制度是需要向環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許可,經批準后才能排放污染物。新《環保法》第45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給予行政拘留。由于排污許可事關產業的發展和企業的存亡,必須慎重,所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明確由法律規定在哪些領域實施排污許可制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能規定。
劃定生態紅線保護環境敏感區
生態紅線是指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必須實行嚴格保護的國土空間及其界限。新《環保法》第29條明確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這樣就明確了生態紅線的區域范圍。根據環境保護部的有關規定,重點生態功能區分為在禁止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在限制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是指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價值的自然遺跡所在地和文化遺址等禁止進行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是指生態系統十分重要、關系全國或較大范圍區域的生態安全,目前生態系統有所退化,需要限制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的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主要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自然產卵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場、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以及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實行分類管理,嚴格保護。
提高服務水平推動農村治理
新的《環保法》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二是增加規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比且幎ā笆┯棉r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彼氖且幎ㄐ笄蒺B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蔽迨窃黾右幎ā翱h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現行《環保法》未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傾聽民眾呼聲,充分反映民意,同時防止訴訟主體范圍太大引發濫訴,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主要的目的不是通過訴訟解決環保問題,而是增加公眾監督的手段和途徑。通過公益訴訟,一方面加大了對企業的監督,加大了對政府環保責任的監督,另一方面,對全民也是一個法制宣傳。
“按日計罰”加大違法成本
近年來國家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因此,加大懲治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就成為新《環保法》立法重點之一。新《環保法》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除“按日計罰”外,第5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此外,還將對偽造數據和偷排漏排等行為責任人進行拘留,并且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
情節嚴重者將被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或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違法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還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和美麗西藏建設正穩步推進,自治區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底線、紅線、高壓線,這與此次新《環保法》出臺的意義不謀而合。新環保法的頒布實施,各地政府對環保將負有更加明確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三方環評和監督機構的責任得以規范;企業污染防治的責任更加強化,面對法律制裁,企業污染的沖動將得到有效抑制。讓我們攜手起來,認真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為構建西藏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美麗西藏建設,確保西藏生態環境良好而努力。